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市场化运作。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作价出资,并要求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我国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很少。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种类、方式、范围、构成要件、登记制度、、评估验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都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研究讨论意见。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出资标的制度、评估制度、验资制度、登记制度的现状,找出我国知识产权出资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给出完善建议。最后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责任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说明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的提出,列举国内外文献综述,概括文章主要研究方法。正文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知识产权标的制度的阐述,主要对本文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界定,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束。而后对知识产权出资标的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可以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有三大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最后论述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两种方式:转让型出资与许可型出资,并分析认为转让型出资方式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制度,以法条列举的方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现状,我国评估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不明确,评估机构鱼目混珠,配套措施不健全等三个方面,并争对这三个方面总结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见。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验资制度,也是从法条入手讲述我国知识产权出资验资制度的现状,分析验资制度的问题在于验资主体没有经济实质审查,验资依据法律空白,一次验资永久受益的机制,争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完善首先是赋予验资主体经济实质省查的权利,填补验资法律依据的空白,做出三年或五年再次验资的规定,保持接受出资方的经济活力。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以著作权为例,将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相关的法条进行列举,从而看出存在自愿登记主导一切,法律位阶低,权利行使不便等问题,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议是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区别对待,不再一刀切,提升著作权登记的法律位阶,让权利行使自由。第五部分完善知识产权事前公示和事前监督制度,重点在于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事前公示与事前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