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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国家必须关注和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密切相关的,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就必须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适用。现在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低龄化、手段暴力的特点,而且其生理心理发育与二三十年前相比明显增快,面对这一现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继续放纵已不可取,达不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结果。我国目前适用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相应的解释也彼此矛盾,导致司法实践的诸多混乱。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问题也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本人总结了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规定,深入分析其立法缺陷,考察美国、德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借鉴它们的精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和需要同时采取的惩罚措施。此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及缺陷。首先介绍了不同国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情况和我国不同阶段的具体规定,其次分析了相关的缺陷,主要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较高的缺陷、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明和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立法缺失。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规定较高,不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猛增的现状,而相对负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主张罪名说与行为说的双方争执不休。其次,具体犯罪规定不足,对危害程度相同的有的入罪,有的未入罪。再次,现在的规定存在总则和分则分离的情况,这些问题都给实践带来了困惑。第二部分考察美国、德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此制度的不同规定。第三个部分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针对上文阐述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明确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将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入罪,制定专门的少年刑法等内容。同时提出完善的刑罚处罚措施,即建立档案消除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收容教养制度。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探析与研究,针对现在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措施,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