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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处在一个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重大利好。随地可见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就极大地提高了贸易的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小微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政府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互联网电子政务平台,在便捷群众的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自身的履职能力,使得社会管理更加科学民主。但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带来的数据高流动性及其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高度依赖,也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在采集、存储、挖掘和使用过程中被泄露、被滥用并由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的风险。比如2016年山东考生徐玉玉诈骗案,还有2018年2月爆料出来的某些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信息的大数据进行“大数据杀熟”等等。实事求是地说,互联网中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和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社会的良性发展,但若对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甚至非法的开发利用,则也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突破社会底线构成违法犯罪。因此,在这个信息泛滥的时代中,如何既发挥好互联网中个人信息的社会经济效用又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即个人在互联网中的信息安全,成为一道我们必须要迈过去的坎。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视角,对我国互联网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索,以期寻找出一条能够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现实路径。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借由“徐玉玉案”讲述本文撰写的缘由,第二部分则将一些下文探讨中将会用到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则着重分析互联网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以及互联网中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还有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第五部分则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最后从立法建议、制度设计、改进措施等方面尝试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