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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加的重视起了对孩子的文化教育,每一位家长都对孩子寄予厚望,不仅仅是希望孩子以后的美好生活,更是期待着能够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国家及社会在各个方面也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条件改善,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启动。而作为文化教育的摇篮——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尤受关注。可是近些年,发生在校园的一系列暴力侵害、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中具体责任应如何划分,是整个纠纷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对这类事件的性质做正确的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要合乎情理,及时有效的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尽量实现对学生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学校展开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以“校园侵权”这一形式切入分析,对先前这方面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并指出不足之处,并得出:所谓的学校侵权指的是学生在学校可控制的范围内学校对其有保护和管理义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事件。站在受害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这一主体必然是指学生;从损害发生的时间来分析,这种伤害必然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有保护和管理义务的期间;从损害发生的地点来分析,这一损害行为以及产生的伤害结果至少有一个发生在学校对学生有保护和管理义务的区域范围之内,这种情况多半是在学校校园内发生的,当然有时也会在学校为了教育而组织的其他地域内;从人的主观方面的角度分析,这种损害事件能够因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引发,也可能因其行为的过失引发,甚至还会出现行为主体并未存在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从产生的结果上来分析,这种损害事件对学生的人身造成伤害是客观的事实。在对概念进行理顺之后我们在来对各方当事人对这一侵权事件的责任归责问题进行分析,与此同时,本文将依照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条文的规定,对这一侵权行为的责任展开思考以及分析。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单一的归责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解决极为复杂多样的校园侵权,由此必然导致校园侵权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无论如何讨论校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的落脚点都不能忽视对受害人权益的经济补偿,否则责任的履行即是空谈。对于校园侵权在私法上的救济途径之一即通过保险制度将学校责任进行社会化风险分担。本文探讨了构建校方责任险的可行性,以期研究得出能够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保险办法,使广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件的概念、性质出发,详细阐述了校园伤害事件的范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进而对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加以明确。第二部分从分析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的三种不同意见,参照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的立法例,再结合《侵权责任法》分析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部分是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内容,从三要件说的构成,论述了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内容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有过错、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发生部分包括受害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特定性、损害地点的特定性、损害时间的特定性、损害因素的构成。第四部分主要列举了学校免责的一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并举例在这些情况下,即使造成了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并无不当情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是结论,从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专项补偿基金制度、建立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等多种方式方法来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确保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