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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世界步入万物互联时代,人与人互联,人与物互联,人类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习惯于互联网和数字世界的介人。因此,人们开始不可避免地积累一些所谓的虚拟财产,比如电子邮件账户、社交网络个人资料、游戏账号和装备,甚至是一些有关自身的数字复制品,像一个数字化身。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承认了虚拟财产是民法调整的当然对象,虽然仅具有宣示和指引作用,但却是我国首次对虚拟财产给予立法上的保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类型,虚拟财产缺乏准确、严格的定义,学界通常从广义和狭义的层面来定义其内涵和外延。由于现代科技日新月异,虚拟财产的几何式增长使得立法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无法完全列举,因此,本文将采取“概括+列举”的形式,对现实存在和将来可能产生的虚拟财产予以分类和界定,从而对其进行相关规制.根据虚拟财产数字化、私密性、价格难评估的特征,本文将虚拟财产分为账号密码类、文件视频类、游戏装备类和虚拟货币类。囿于科技的局限性,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比较复杂,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属性界定存在虚无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等,本文支持虚拟财产物权说的观点。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物化,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和未来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显而易见,虚拟财产权应得到法律上的认定,持有虚拟财产的网络用户更应以某种方式实现其财产的继承.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包括立法缺失、权属难界定、价值难评估、在继承中存在隐私权与继承权边界不清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虚拟财产等问题.参考域外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美国采用立法的形式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阐述,德国未区分虚拟财产和一般财产,采取无差别的方式完成“电信媒体”的继承,韩国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性质的财产进行继承,中国台湾将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予以规制,启示我国应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将虚拟财产的继承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以与民间机构、网络平台开发商、运营商通力合作的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的作用。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思考,提出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的建构模式,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方式、客体、主体、评估、分割等立法要素进行分析,一定程度上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困境.同时,通过网络服务协议中的租赁或许可方式、数字遗产托管业务等社会途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