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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解决个人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民间借贷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盲目性、自发性、隐蔽性等弊端导致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由民间借贷行为引发刑事犯罪的现象频繁发生。民刑交叉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尤其在民刑交叉视野下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我国有关民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较为混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各异。在程序选择上法官以“先刑后民”为解决民刑交叉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原则,对合同效力不作实体处理,直接作出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或者从实体上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从最大限度的挽回债权人损失的角度,应当从程序及实体上对此问题进行完善。在程序选择上建立“民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的审理模式。在实体处理上,刑事犯罪构成虽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民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除此之外,应当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在法院内部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庭“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建立专门的民刑交叉案件合议庭,在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就民刑交叉案件中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以及案件移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减少同案异判现象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