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90年代开始进行股权激励的实践,相关法律制度逐步确立并日趋成熟,在政策上肯定了股权激励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积极效果。但在实践中,众多学者对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发出了质疑,认为股权激励不再是激励性安排,而是沦为了管理层权力寻租的工具。经理人市场竞争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与股权激励机制形成“协同激励效应”。我国企业制度背景的差异,使得不同性质的企业管理者拥有不同大小的内部控制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外部竞争约束,最终可能导致股权激励效应因企业性质而异。而历来对股权激励有效性的研究都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直接相关联,本文认为企业业绩的提升并不是股权激励的直接作用结果,业绩提升的前提动因在于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即管理层努力水平。管理层努力水平在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起到中介作用,忽视管理层努力水平这一重要的中介因素,研究结论往往是伪相关的。本文一方面在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引入“管理者努力水平”这一中介因素,从理论上对股权激励有效性作出了机理性解释;另一方面,立足于我国企业产权性质的差异,从管理者权力和经理人市场竞争两个方面来探讨产权性质的差异对股权激励有效性的影响。本文以2006-2017年沪深A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依据产权性质的差异建立结构方程模型进行了多群组分析,并采用bootstrap法和系数乘积分布法进行了中介效应的检验。最终得出以下结论:(一)我国民营企业股权激励是有效的,股权激励能够显著提升管理者努力水平,管理者努力水平完全中介了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影响关系,而无论是应计盈余管理还是真实盈余管理均不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二)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是无效的,股权激励无法提升管理者努力水平,管理者努力水平在股权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完全没有显著的中介作用,取而代之的是真实盈余管理具有完全中介效应。(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剔除盈余管理的影响后,股权激励均能显著促进管理者努力工作,管理者努力水平均具有完全中介作用。据此本文提出要形成健康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开放经理人市场以及改进股权激励设计方案的建议。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股权激励有效性的发挥在于管理层努力水平的中介作用,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效应作用机理的研究,同时站在企业管理者的角度对不同产权性质下股权激励效应的差异提供了理论解释,为我国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提供了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从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