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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起,治理(governance)被西方学者赋予了新的含义,这个词语不再只是一个传统政治学词汇,而是开始更多的被应用到了社会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领域。而在治理理论的基础上,为解决多领域公共治理问题,近年来,合作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在西方被首先提出,并被引入中国。 随着合作治理在中国的逐渐兴起,其理论也得到了充分发展,但也遇到了一定困境,本文第一章概括分析了合作治理在中国三种领域下所遇到的困境,提出了相应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从行政法第三形态的视角进行切入,分析公共行政的现代转型,重新定位了对政府在合作治理的应有角色;第三章回归合作治理理论,进一步对在合作治理理论对规制政府行为的具体面向进行了学理分析;第四章和第五章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合作治理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在中国推进合作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引导树立有限政府理念,加强合作治理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在合作治理中推进合同的运用等,来优化我们对合作治理中政府行为的规制。 当前中国合作治理的最大问题,正在于对政府应该在合作治理中,做什么,怎么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由此种种,并没有真正的被规制好。 虽然人们经常可能将规制仅仅理解为一种“限制”,但从这个词的本源来说,规制讲求的,实际上不只是限制相应主体的行动,还可以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相应主体积极实现“有所作为”。所以,解决中国合作治理困境,对政府行为的规制,让政府在合作治理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就是应有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