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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代表而分为二元结构的监事会制度和一元结构的董事会制度。在独立董事七十多年的实践中,尽管受到了诸多指责,但其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九十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得到推广。我国引入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以达到制衡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是董事独立性,而独立董事任免制度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环节。不管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治理指引、上市规则,均对此有所规范。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为让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大地有效运行,本文以独立董事的任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外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比较分析,系统研究,结合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揭示中国目前独立董事任免所存在中的问题,提出完善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构想。 第一部分为独立董事任免制度概述。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体系,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制度、独立董事来源、独立董事提名制度、独立董事选举制度、独立董事辞职制度和独立董事罢免制度构成。 第二部分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来源。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分为独立董事积极任职资格和消极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积极任职资格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实务控制能力。作为国际趋势,各国纷纷显示了对任职候选人财务知识的重视。独立董事消极任职资格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偏重于对静态社会关系的考察,缺少动态过程的监督,应当借鉴国外相关规定,设计消除一切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公正、客观判断的因素的任职资格条件,体现对独立董事动态行为的监控。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被提名候选人的范围,英美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成功推行,在于它存在一个广泛而完备的经理人才市场。但由于东方文化重视血缘、地缘,强调集体观的同时难免有封闭的情缘,国家对国有属性的上市公司谨慎控制,民营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家族手中。在这种独有的公司文化和背景下,我国缺乏完备的经理人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独行侠”式的独立董事的生长土壤并不肥沃。 第三部分为独立董事的任命制度,主要涉及独立董事提名制度与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提名制度包括提名权人的范围和提名程序。独立董事选举制度包括选举机构和表决机制。这一部分内容还介绍了国外关于独立董事任命制度主要的研究成果,以便在今后完善独立董事任免制度时予以借鉴。 第四部分为独立董事的卸任制度,包括罢免制度和辞职制度。独立董事罢免制度包括罢免事由、罢免议案的提出和罢免议案表决三部分内容。独立董事辞职属于公司重大事件,不仅应向公司公开,更应向股东和第三人公开,所以独立董事的辞职必须书面通知公司。根据英美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有辞职的权利,并且行使辞职权不必说明原因。分析我国立法规定,我国独立董事辞职属有因辞职,有关程序规定需要完善。 文章最后一部分为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完善。这部分内容主要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来源的完善、独立董事任命制度的完善以及独立董事卸任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研究我国独立董事任免制度中需要完善之处,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建议。具体而言,在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来源中,完善建议为:改变《指导意见》大量运用模糊性条款的作法,摆脱《公司法》滞后的规定和陈旧观念,调整逻辑结构,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注重实务中的成效,避免形式上的“花瓶”;独立董事消极任职要件则应当着重对独立董事的动态监督;独立董事来源部分,建构我国完备的经理人市场和商业信用体系,逐步扩大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选择范围,发展中介机构,推动独立董事职业化进程。在独立董事任命制度中,完善建议为: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一个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的提名委员会,限制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和类型;改变证监会行政审批的作法,建立独立董事信息网络平台;证券交易所将《指导意见》、《指引》和《暂行办法》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内化为各种上市公司应遵循的上市规则,引入更加市场化的作法;建立电子网络投票表决系统,方便中小股东表达自己的意见,完善股东表决权代理委托制度,合并使用表决权回避制度与最高额限制投票制。在独立董事卸任方面,完善建议为:细化罢免原因,赋予法院对独立董事的罢免权,赋予无过错独立董事在被罢免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