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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普通法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关于权力公正行使的基本程序原则。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反对偏私的原则和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在19世纪末,自然正义原则就已经构成了英国行政法最具特色和最活跃的一部分。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所具有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使其突破了英国普通法的范围,对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产生了深远地影响。
中国行政程序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世界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行政程序法仍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是现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分析研究英国与中国行政程序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中国通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将自然正义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的构想。
本文围绕着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行政程序法中的适用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自然正义原则概说。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原则,是自然法思想在英国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传统意义上,自然正义原则仅适用于司法领域或者准司法领域。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自然正义原则逐渐适用到行政领域,成为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的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对偏私的原则(即一个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原则(即人们的辩护必须得到公正听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如果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保障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程序原则,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同时,自然正义原则还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对国际公约的制定产生了影响。
第二章,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行政程序法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行政程序法中适用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中国现行行政程序法的分散立法模式,导致法律内容的不一致,需要一个基本原则的指导,达到内在统一的需要;2、由于成文法规定的局限性,需要一个基本原则来弥补其不足;3、需要一个基本原则将公民权利的保障贯彻于行政程序法的始终。同时,中国行政程序法治环境的改善、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行政程序法治实践的丰富为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行政程序法中适用提供了基本条件。
第三章,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具体适用。由于中国法典化的文化传统、中国现行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中国后现代化发展背景以及英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典化趋势,决定了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行政程序法中适用的途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将自然正义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通过回避、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行政公开四项基本内容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