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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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采用检察公益诉讼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未检工作内在要求。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然而,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却存在着理论研究不足、实践总结不够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深入开展。此外,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构建的特殊诉讼类型,与其它行政公益诉讼类型有着显著区别,不能简单套用既有理论。因此,立足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检察监督需要,系统研究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既有理论价值,又具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基础,主要从检察机关履职行权角度,重点讨论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原则、案件范围、立案条件及与撤销监护权纳入公益诉讼程序等问题。本文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基础理论。该部分从历史发展和规范解释两个视角对“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概念进行了阐释,提出国家亲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协同保护原则等指导原则,并对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典型特征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案件范围是诉讼阀门,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原则性授权,最高检发布的有关规定也较为笼统。该部分系统梳理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范围,总结出法制化不足、公共利益不易界定、行政机关职责不明晰等案件范围拓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强调案件范围法制化完善的具体路径,包括注重检察机关立案条件设置的案件范围拓展功能、监护权撤销制度纳入公益诉讼整体设计等。第三部分,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指检察机关是否作为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的条件。该部分将立案条件分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损害后果涉及公共利益”等条件,并结合着具体案例和相关理论对每个条件进行了深入阐释,初步勾勒出立案条件的基本面貌。第四部分,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特殊程序机制。该部分聚焦监护权撤销融入检察公益诉讼问题。在监护权撤销制度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上,特别是是否属于公益诉讼存在分歧。该部分主要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角度,论述了监护权撤销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整体设计的正当性。并从程序机制衔接上,探讨了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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