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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信息不断地加速流通,个人信息附加的经济利益驱使市场参与主体侵犯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情况逐渐频繁,日常生活的垃圾短信,广告电话等,公民已经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反感,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且在这个信息共享膨胀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整理留存愈发容易,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行使社会权责、管理能力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受到来自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的侵犯损害,造成个人信息的暴露、篡改和不正当使用等现象,危及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完善我国保护个人信息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应当从行政法角度入手,利用行政法的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在信息流通与保护信息主体人格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更好的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本论文立足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研究背景,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从理论到实践完整地开展了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研究。首先,从理论层面,开展了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研究,从理论层面理清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其次,从实践层面,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立法保护现状,直接指出了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缺乏统一立法原则、缺乏监管机制以及救济制度缺失的现实问题,从问题中分析出缺乏专门立法、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意识不足以及缺乏对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再次,从域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寻求立法帮助,主要从德国、美国、欧盟以及日本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中找到了确定立法模式、颁布专门法规、完善监督机制以及构建自律机制有益借鉴;最后,结合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先进经验,确定了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立法模式,并且对专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规定、具体行政制度以及救济方式都提出了适合我国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