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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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分法一直以来是各大法域所通行的垄断协议分类制度,不同的是,美国和欧盟如此分类是为了方便法律的执行,是“实践的二分法”,而我国则是从立法上规定,是“规范的二分法”。由是形成的结果是,不易归入横向垄断协议抑或纵向垄断协议的轴辐协议面临反垄断法定性的困境。轴辐协议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描述了产业链不同层级的经营者达成的既包含横向限制又包含纵向限制的排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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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分法一直以来是各大法域所通行的垄断协议分类制度,不同的是,美国和欧盟如此分类是为了方便法律的执行,是“实践的二分法”,而我国则是从立法上规定,是“规范的二分法”。由是形成的结果是,不易归入横向垄断协议抑或纵向垄断协议的轴辐协议面临反垄断法定性的困境。轴辐协议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它描述了产业链不同层级的经营者达成的既包含横向限制又包含纵向限制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借助轴辐协议的法律特征和类型化的思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将轴辐协议再类型化为实质轴心垄断协议和形式轴心垄断协议。而利用竞争效果分析可知前者是纵向垄断协议的“溢出”,实际上就是纵向协议已经引发的卡特尔状况;后者则是横向垄断协议的“扩张”,是卡特尔中第三方的加入,“规范的二分法”可以将其纳入其中。因此,解决轴辐协议的定性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明确其中的争议点和模糊点。另一方面要增设横向垄断协议第三方参与者的反垄断法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章从垄断协议的二分法着手,分析了垄断协议二分法的理论和规范基础,从而引入不能纳入到既有垄断协议二分体系中的轴辐协议,通过对轴辐协议的定性理论及分歧进行归纳,引出本文的研究问题:轴辐协议的定性。第二章从轴辐协议的主体和主体间的关系特点入手,对轴辐协议中的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进行深入分析,归纳了轴辐协议的法律特征。第三章借由第二章分析出的法律特征,并结合轴辐协议的形式特征和类型化的视角,构建出轴辐协议的四个基本模型,通过模型探讨其竞争效果,为轴辐协议的定性提供基础。第四部分归纳了轴辐协议定性的四种可能路径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司法的实际情况和反垄断法修正案,提出了较为可行的轴辐协议定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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