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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最为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学家Easterbrook和Fischel认为,“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但是,我国理论界对此重视不够,在公司法的立法中也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新公司法颁布的背景下,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研究,并吸收国外表决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寻求我国表决权制度的完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基本理念。文章试图以“两权分离”为基点,寻求表决权的真正意义。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表决权的涵义、法律性质;简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表决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并对表决权的价值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从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一股一权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入手,首先肯定该原则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即符合公司发展的轨迹、符合风险与利益平衡的理念、符合公司资合的特点、符合股份平等的性质等;其次对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再认识,总结一股一权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并且分析这些弊端如何引发我国公司治理以及表决权行使方面的种种问题;最后,从这些现存的问题出发,寻求各种解决的途径。包括:其一,通过表决权打折的直接限制方法和间接限制方法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其二,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其三,引进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其四,在新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三部分,从股东表决权集体行使机制——股东会会议制度入手,分析股东传统表决方式的不足,提出引进网络投票的必要性并且对网络投票进行模式设计。在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之外,引入了新公司法规定的书面一致同意,并对书面一致同意的立法例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论述。 第四部分,对我国股东表决权行使机制的完善展开了详尽的论述。首先,针对我国公司法已有的表决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例如缺乏可操作性)以及表决权代理在我国的现状,提出如何完善表决权代理的立法建议(包括对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对代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限制、对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严格规定、对代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以及建立委托代理权的收购制度)。其次,通过对国外委托投票征集制度的立法研究,论证我国引进委托投票征集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