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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为依法许可管理稀土资源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依法许可管理环节,存在着理论准备不足、管理体制不畅、法律法规滞后等缺陷,使得我国稀土依法许可管理制度并未充分发挥限制开发者数量的功能,因而不能实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加强国家稀土控制力的目标。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线索,分别从历史背景、现实情况、理论基础、制度设计等方面展开论述,力图对稀土开发许可制度的定位、功能、局限性及应对策略进行探讨。全文分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介绍我国稀土资源概况,从资源禀赋和资源贸易角度指出我国稀土优势地位正在逐步削弱的现状,并通过归纳我国稀土保护沿革,得出依靠依法许可管理重新构建稀土垄断经营模式初步结论。第二章从自然资源开发管制、行政特许权、资源财产权三方面论述我国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理论上的基本观点和分歧。稀土开发许可理论存在主要分歧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作为特许是资源直接分配方式,特许权就代表资源产权,而反对观点认为特许是资源市场的进入管制手段,与资源产权无关。理论分歧造成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的缺陷,具体表现为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是矿产资源开发的经营资格证,也是矿产资源产权证。“一证两用”现象导致稀土行业整合举步维艰,为此,须从理论层面澄清资源开发利用权和资源产权的概念,并指出稀土开发经营权与稀土矿权的区别。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稀土勘查许可制度和开采许可制度进行论述。首先提出在管理体制上,逐步收缩稀土的开发管理权限,集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勘查和开采许可的审批,以强化国家稀土控制力;其次在制度运行上,通过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的方式支持稀土商业性勘查,促进稀土公益性勘查和商业性勘查的优势互补,在稀土开采领域坚持稀土矿业公司设立许可主义,以限制开发经营者数量;第三在法律程序上,对稀土开发经营权的授予和稀土矿权出让做出不同的法律安排;最后在具体措施上,集中稀土开发经营权构建稀土寡头垄断模式,强化稀土矿权的财产属性,健全稀土矿权出让、流转市场,合理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保护、管理、开发稀土。第五章对稀土开发许可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阐述并提出相应对策。首先承认高度集权的稀土开发管理体制可能会形成中央和地方信息不对称、稀土行业垄断等现象,制度存在局限性。其次,为弥补局限性,提出搭建基层国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稀土管理信息网络平台、联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以促成问题的解决。最后,针对我国稀土产业竞争力弱的现状,建议完善相应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