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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保障并落实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证据提出权,保证受诉法院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诉讼外解决。近年来,虽然我国先后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从而丰富了证据保全制度,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难以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甚至导致了民事司法程序上的不公正。与此同时,学界对此一问题的研究虽有涉及,但并不透彻。鉴此,本文试图对证据保全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设计上的初步构想,以满足完善立法和促进实践的双重需求。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随之明确了其之基本含义,界定了其之性质:在对域外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加以考察后,本文认为证据保全程序兼具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之双重性质。随后,重点介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传统功能及其现代演变。 第二部分,以证据保全程序的展开为线索,以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为例,对其各自的相关程序原理分别进行了评介。首先,本文对各国制度层面的证据保全要件进行了考察,着重分析了三个普适性实质要件。随后,介绍了各国法院对证据保全事项的裁判及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方式,指出了各国在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裁判形式和程序救济以及调查证据之程序性权利保障上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与域外相关具体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弊端主要在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失、启动程序的规范不足以及程序保障机制的薄弱等几个方面。 第四部分,对我国证据保全制度提出了初步的完善构想:基于历史、文化及法律传统方面的考虑,建议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主要应参考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全面增设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扩大证据保全的申请要件,扩展其程序功能,在程序保障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证据保全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