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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放开的力度逐渐加大。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宽,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活跃在资本市场中。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稳定性、增值性、敏感性与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具有风险厌恶性,且需要多样性的投资渠道分散风险。得利于政策的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稳步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也意味着保险资金的投资将面临更为复杂的风险。如何在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避免保险投资的风险,是监管当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以保险资金投资法律关系为逻辑出发点,从法学视角研究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的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基本理论,为进一步论述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具体问题作理论铺垫。笔者从法律视角界定保险资金,通过分析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法律性质,结合保险投资监管的理论基础,说明对保险资金进行法律监管的内在要求。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保险资金投资的法律关系及其监管模式。通过分析保险资金的三种主要投资模式,即委托投资模式、信托投资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的法律关系,比较各国主要的法律监管框架及监管模式,探讨我国现阶段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模式之选择。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具体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主体资格制度、投资领域监管制度、比例监管制度、排斥性经营制度及投资审批制度的法律规制,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讨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责任体系。该体系主要由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组成。但是在实践中,现有的法律责任体系尚不完善,削弱了我国保险监督机制的作用,为更好的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对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十分必要。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站在社会本位的视角,为平衡多方利益,从加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监管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