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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的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参与文化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犹如一架马车上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信息的公共获取代表了信息用户的利益,而知识产权则代表了创作与投资人的利益.该文首先通过对微软起诉亚都案的分析,提出了该文所阐述的问题:软件最终用户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呢?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以有效地减少盗版发生,兼顾信息用户的利益和创作人与投资人的利益,促进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又推动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广泛使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其次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了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法律定位、实质及归责原则;从法理学和法与经济的关系阐述了软件最终用户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说明了中国软件最终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水平;从知识产权哲学角度提出了中国在数字化时代软件保护的立法政策和在司法实践中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界定原则和方法.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属于著作权作品最终用户问题,应该注意到知识产权的公共财富性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范围和保护期等界限都是由立法者划定的,不能孤立的评价最终用户的盗版行为,因为其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在软件经营者能够获得足够利润的情况下,大谈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对社会没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