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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设计应符合选举平等原则,这是在漫长的民主斗争后慢慢确立的。在今时今日的世界中,各国都更加注重平等的选举所体现的民主价值。说起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实际上应包含三方面的内涵:对于选举人来说,应该是投票权的平等,即为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对于被选举人来说,则是候选人与政党的参选机会、当选机会平等;从整个选举过程来说,应为选区划分、议席分配、代表比例、候选人提名等诸多方面始终贯彻选举平等原则。然而,选举制度的设计初衷所体现的平等原则与实际运作往往相去甚远,日本正是这种状态的典型代表。从明治维新以后发展至今,日本选举制度一步步向着选举平等原则迈进,从最初的限制选举到普通选举的实现,从借鉴西方的选举制度到根据国情进行变革,日本的选举制度在一百多年间越来越注重平等的保障,但是我们仍然要注意到,在制度和法律的规定下,实践却并没有跟上脚步。特别是在选区划分、议席分配和候选人提名这些制度上,实践与理论背道而驰。在选区划分上,划分的方式和结果都使得最终的选区划分与选区间人口数违背了法律规定的1:2原则,造成了选票的价值不均衡;并且,选区划分要求充分考虑行政区划的因素,尽力保证区划的完整性,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区域却被任意分割,损害了选举的平等性。在议席分配上,法律规定了优先分配一席原则,这从立法上违背了平等原则,它使得城市和农村间的机会不平等,人口稀少的农村本身就占据先机,而人口繁密的城市则竞争惨烈。11个比例区和300个小选区的代表名额分别计算,小选区按得票最高获得议席,比例区则根据各政党的得票比例分配议席,这容易造成政党的得席率与得票率落差过大,违背民意,而且制度性的有利于大党,损害了小党的平等竞争权利。在候选人提名上,重复候选人制度一直被诟病。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党内重要的候选人即使在小选区不幸落选了也可以在比例区再获得一次复活当选的机会。但是,这种制度的设立,使不同候选人的当选机会不均等,无形中增加了一部分特权分子;并且违背了小选区只能当选1人的规定,通过比例区当选的人使得有的选区甚至可以当选2到3人,这加剧了同票不同权的问题;同时,该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政党,它的法定条件设置更倾向于大党,这也使得大党与小党之间竞争不平等。总之,制度的制定始终是为了更好的执行,从而实现其制定的目的,研究其选举制度与选举平等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背离,既可以了解日本,同时也可以以日本为鉴,在理论上充分了解制度与原则的关联性、重要性,在实践上充分关注具体实施与制度设计的目标以及原则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