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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表演者权的系统研究,指导实践。表演者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深受一国经济文化的影响,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制度自然也不尽相同,但也存在共通的东西。目前我国专门研究别国表演者权法制的文章并不多见,但是文化交流的增多以及学习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对世界各国的表演者权法制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本文详细分析了别国国情和立法例,力图对他国法制做正确的解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解读我国法制和提出修正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考察了表演者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指出表演者权制度虽然历史不长但是独具发展活力,至今各国修改表演者权制度的消息依然频传。然后介绍了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两种表演者权的立法模式——版权法制和著作权人法制,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表演者权制度的各个细节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第二章论述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问题。通过列举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分析立法理由,从中寻求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制度进行适当修正。第三章系统研究了表演者权的内容。第一部分通过研究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全面认识各国的表演者经济权利,然后对比我国表演者经济权利的特点,分析利弊,提出立法修正建议。第二部分阐述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的重要性和内容,并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作比较,提出相关修正建议。第四章阐述了表演者权的实现情况。第一部分从表演者权的许可和转让入手,分析权利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向其他已经回答了相关问题的国家寻求经验,试图找出修正制度的对策。第二部分探讨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的问题,指出集体管理协会和表演者工会两种方法都不适合中国国情,我国只能另辟蹊跷,为表演者权的保护寻找其他出路。第三部分从著作权和保护期间方面阐述表演者权所受的限制,指出我国在这一部分上的立法缺失。第四部分探讨表演者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除了已有的属地管辖解决方案,面临网络环境带来的无国界传播,还没有哪个国家建立了最合适的且最有效的制度来规范相关行为,以使得表演者的利益得到实现。最后部分是结论,总结了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们应立足实际,借鉴别国成功经验,构建最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