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由于人类世界对于纳粹泯灭人性的反思,谋取世界和平的考虑,人们空前地关注人权的保护。可以说人权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相应地,法律作为最为重要的保护人权的工具,在法学理论和各国立法上也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所谓“人格权正在向财产权夺回桂冠”的现象。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原本属于自然人人格权范畴的权利商品化现象普遍出现,以至于法学界有很多人认为所有民事主体都成为“经济人”了,人的“普遍商品化”现象也当然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现象;另一方面,商事主体作为社会的独立的主体,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都得到了确认。上述两种不同的现象共同的引出了同一个名词“商事人格权”。从第一个方面引出的“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它是人格权的商品化,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反映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而从上述的第二方面引出的“商事人格权”是指商事主体所特有的经法律确认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本文在“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探讨的基础上,认为“商事人格权”建立的逻辑起点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主体本身所具有的“人格”是由于其独立的地位。市场经济从其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由的经济体制,而这种自由在现实中得到有序的运转基础之一就是市场主体自身的独立的“人格”。因此,本文赞成第二种“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即认为商事人格权首先是商事主体的人格权,以商事主体的独立的法律人格为基础。而第一种概念则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格权的“商品化”的含义。文章在此概念的基础上介绍了几种主要的商事人格权,并讨论了关于商事人格权的请求权保护方法和侵权行为保护方法两种私法上的权利保护方法。并在第四部分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人格权基本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引入了“人格权”这一主题,介绍了与人格权相关的概念:人格和人权。文章通过“人格”与“人格权”、“人权”的概念比较分析,使人格权的概念进一步清晰。人格”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表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应称为“人的宪法地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所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固有权利。通论认为:人权是指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第二部分:商事人格权的构建。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商事人格权的法哲学基础的分析论证了商事人格枳存在意义。文章为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就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些探究,进而得出商事主体人格权的法哲学基础。通过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论证,得出商事人格权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文章通过对商事主体的范围界定明确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文章给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明确的定义。商事人格权是指商事主体所特有的经法律确认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之后,文章介绍了几种主要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事荣誉权、商事形象权。第三部分:商事人格权私法保护体系。在这一部分中论述了商事人格权私法保护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即商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和商事人格权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方法。在商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中文章从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的存在,以及物权和人格权同样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直接支配性的共性,推理出人格权也应该具有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妨害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在商事人格权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方法中文章首要关注的是归责原则的适用及在此原则之下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文章关于侵害商事人格权的三种归责原则作了一般地介绍。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举证责任完全由受害人承担。其举证证明的范围,是证明侵权人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并围绕证明全部构成要件而系统地证明确定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具体事实。特殊侵权行为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一些责任构成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四部分:商事人格权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针对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