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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以来,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实践中各机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力图解决衔接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建立起成熟的两法衔接制度。本文在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背景之下,考虑到环境违法犯罪的复杂性以及环境法益的重要性,对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深入分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含义界定,将环境两法衔接定义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双向衔接,明确环境两法衔接的适用案件范围;同时对环境两法衔接近年来的实践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对比,归纳出环境两法衔接的发展态势及特点。在环境两法衔接的实践困境分析中,笔者也坚持环境两法双向衔接的原则。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认定混同问题仍广泛存在,随之而来的是更为严重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罚问题;移案后环保机关的执法状态是中止还是继续仍然存在争议,也即环保机关移送案件之后的执法状态处于矛盾状态,间接反映出环保机关在环境两法衔接过程中的定位并不清晰;证据的转化问题是程序衔接的关键,但可作为刑事诉讼使用的行政证据种类不明确以及三机关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不统一,让很多行政证据难以成为证明环境犯罪的依据;检察监督作为环境两法衔接的主要监督方式,本文侧重环境两法衔接过程中的移案监督环节,认为仍然存在检察监督边界模糊、强制力低这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环境两法衔接出现的以上问题,笔者先从环境两法衔接的理论支撑——刑事优先原则进行反思,得出刑事优先原则滥用的结论,而这也是造成行为认定混同的原因之一;接下来,从环境两法衔接的核心——程序问题分析原因,认为双向移送标准不明是导致移案率低、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未予有效处理的主要原因;两法衔接运作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阻碍了环境两法的无缝衔接,对案件移送以及检察监督顺畅开展都会产生影响,本文重点针对完成度最高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分析。为解决环境两法衔接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建立行为认定标准解决行为认定混同问题,在保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判断的同时,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进行区分。其次,针对环境两法程序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建构同步协调原则作为两法衔接的指导原则,削弱刑事优先原则在两法衔接中的适用;建立双向移送标准,保障环境违法案件能够顺利移送;健全环境警察制度,让环保机关、公安机关协同办公,让整个衔接程序更加精简和明确。再次,根据不同的行政证据种类,分别论述了其审查标准以及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条件,统一证据转化标准。最后,笔者主张采取行政监察与检察监督联合的手段来提升检察监督的强制力,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进行完善,明确检察监督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