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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组织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群体的公益需求。基于这样的社会价值,志愿者组织可以弥补政府部门由于自身的缺陷而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但是,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强势全能政府,政府对社会进行全面强力控制,从而使得社会群体自我管理的意识被长期抑制。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经济能力的增强和自我管理意识的觉醒,再之国家自觉地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志愿者组织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但是,我国对公民结社权持严格限制的态度,以致非营利社会团体的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只有一个对公民结社权具体化的中央立法,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然而,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问题的出现无法避免,这些问题集中在志愿者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的关系、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上。由于旧有法规依然保守、新法规还未出现,尽管地方对志愿服务有着立法,但是权威性不够、可操作性不足,所以志愿者组织的自治权难以得到保障,志愿者组织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志愿者的私法责任难以得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