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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典型代表已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并且正在不断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科技的发展不仅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也会促使法律规则的进化,而法律规则的这种进化在互联网世界体现的最为明显。网络服务商作为互联网运作和实践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颇为复杂的。本文试图从这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出一条脉络,即网络服务商作为研究对象,以其涉及到网络侵权行为为主线,分类加以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先理论分析,然后通过案例行实证分析,最后再回到理论思考和探索,用一种范式来表达就是理论-实践-理论。通过这样的研究,想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在目前的技术发展条件下,我们从法律上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即如何认定其侵权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服务商及网络侵权行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并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对于网络服务商进行了分类。分类目的就是考虑到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很大差异,不宜采取一种横向的方案来进行研究。在结合网络服务商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定位,为下面的分类研究提供方向。最后在本部分中还针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基础性的讨论,其中包括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网络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网络接入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本部分主要阐明了接入服务商最本质的特点,即仅提供接入服务,而不对信息传递的方向内容等加以限制。接下来本文结合美国的相关立法对于接入服务商的两项主要的服务内容即公共通道的提供与系统缓存的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通过两个典型的判例,进一步分析了司法实践对于网络接入服商的侵权认定的态度。最后,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对于仅提供传送通道的网络接入服商来说,法律不应对其强加过重的责任,而是应在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商利益的基础上,对网络接入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第三部分,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服务商中一类比较复杂的主体,其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最为常见。在开始部分,本文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行了分类,即将网络内容提供商分为提供存储信息的提供商和提供链接信息的提供商,并对这两种不同的内容提供商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结合国内不同时期发生的几起案件对于内容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本文从内容提供商的法律义务以及责任限制两个方面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网络平台提供商侵权行为。在本部分中,本文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即网络平台提供商是否具有网络信息监控的能力?网络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监控网络信息的义务?在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给出答案,并由此展开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侵权行为的探讨。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引用了美国法院的三个判例,介绍了司法实践在不同时期对于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认定所持的不同态度。在理论思考部分,本文提出了对于平台提供商法律责任认定方面的两个标准,即平台提供商的控制能力及其过错程度,并强调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以科学的认定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