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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系统保护尤其是刑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相比世界各国,我国较晚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1997年《刑法》的颁布首次将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随着我国的市场日益国际化,贸易和技术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犯罪活动迅速增加并呈现出犯罪工具智能化且犯罪手段多样化的特点,对权利人造成重大的危害和巨额的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商业秘密罪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已近在眉睫。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我国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规定与美国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规定,以期通过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在刑法保护方面的立法建议。本文从四个部分对中美商业秘密的刑法立法规定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比中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发展历程,分析得出在两国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犯罪化过程、对商业秘密的调整手段三个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第二部分对中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比较,分别从犯罪主体要件、侵害内容、客观行为、主观要件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通过对比分析中美对商业秘密犯罪的刑罚配置的规定,对于我国目前并未具体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数额,笔者认为这种无限额的罚金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犯罪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也难以预料到行为后果,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建议,包括拓宽商业秘密的概念边界、重构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区分规定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设立专门的条款打击经济间谍行为、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配置、将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共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