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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法律制度从义务本位逐渐走向权利本位理性成熟的表现。针对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这一重大突破,法律援助作为我国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一项与国际接轨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得到充实和完善。近年来,我国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逐步增多,但综观所有对法律援助的研究,还有比较广阔的研究空间,特别是还适合于用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去研究。本文选择了湖南桃江县作为研究样本。文章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援助有关的基础理论,考察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功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的着入点。 第二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材料和样本的选择,本文以湖南省桃江县2003年至2005年的法律援助情况为样本材料进行实证分析。一是通过收集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最近三年的年度资料和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对法律援助进行对比研究,得出法律援助在桃江的现状的结论。二是在桃江县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访谈桃江民众、律师等对法律援助现状的认识。 第三章主要是通过在桃江的实证研究,了解了桃江县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了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情况,掌握了桃江县民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程度,考察了桃江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反思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从而从整体上把握了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探讨了法律援助现状的成因。认为由于宣传方式的落后导致了民众知之甚少;有限的法律援助供给与大量需求存在矛盾;机构职能设置与现行法律存在矛盾;作为市场主体的律师与承担主要义务的律师在身份上存在矛盾;责任主体定位与实践认识存在矛盾;政府各职能部门、公检法与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与配合工作不到位:严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