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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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的逻辑结构与基本内容民法上的时间,是一种生活的抽象,具有合理确定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时间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律上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更是典型的围绕时间要求设立的民法制度,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其不仅阻却不正当的请求,也可能影响正当的请求,这是该制度付出的代价,长期休眠的权利,带来的不公平大于带来的公平。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法律制度之一,至今仍被一致认为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专题。本文以诉讼时效法上的利益为逻辑出发点,抓住诉讼时效制度中不同利益关系的保护需求这条主线,在宏观层面对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利益特性、权利限制、利益平衡作了阐述;在历史哲学层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动机及目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在制度层面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期间、效力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分析论述。第一章诉讼时效法上的利益问题。本章阐述了利益的含义、利益的分类、利益构成的基础。指出了利益与法律是一对紧密联系的范畴,利益是法律形成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法律则是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及分配,并从利益的角度对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利益结构进行了分析。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本体论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所体现的利益关系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利益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二是利益关系的发展具有动态性和诱导性;三是利益关系的内容具有对立统一性;四是旧的利益关系尊重新的利益关系;五是利益冲突的克服需要通过利益协调和均衡的途径实现。平衡作为现代法律的精神,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个过程。发现和确立诉讼时效制度中利益平衡的标准,是构建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时效制度利益平衡的标准,一方面是权利本位。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它承认并贯彻“以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民法观,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生存于民法之中,自然应体现民法的“权利本位法”思想;另一方面是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时效通过其独有的弱化甚至消灭权利的功能,尽可能保障一般社会的交易安全,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动机、目的、价值取向等诸问题探讨——利益平衡下的思考。本章介绍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域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以及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诉讼时效制度确立的动机及其目的,并对诉讼时效制度效益价值与公正价值进行了再探讨以及两种价值兼顾的实证分析,还讨论了诉讼时效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消灭时效产生于罗马法最高裁判官法,它是弥补市民法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司法造法所创制的法律制度,其作为一项全球性的法律制度为各大法系所继受,有其存在的正当化理由。任何法律制度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实现的目的决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私权的保护施以时间限制的法律制度,其目的的达到无非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直接目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是以效益优先、兼顾公正为基础,以利益平衡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第三章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法律利益的选择与衡量。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着诸对价值之间的平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为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自己实现,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的外在表象会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不再主张权利的合理信赖而对外从事交易行为。因此,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与否将影响义务人的行为自由、其与第三人从事的交易行为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以对权利行使的期间进行限制。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的适用性还在于:请求权实质上通过为民事主体行使诉权提供实体法上的基础,向民事主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手段,在诉讼时效制度和请求权之间形成了内在的紧密联系,构成了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从诉讼保护的需要出发,有必要使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请求权所处的权利层面所决定的救济性特征使其与诉讼时效追求的目标相契合,因而也应成为诉讼时效的基本客体形态。第四章诉讼时效的期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器。立法者通过对诉讼时效期间之长短、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中国特有的国情,意味着太短的诉讼时效使债权人迅速丧失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的天平在其中失去了平衡。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将大多数时效中断的事实构成修改为时效中止的事实构成,并增加了时效中止的事实构成,有利于保证权利人具有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足够时间,不至于因为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而发生时效届满权利效力减损的效果,值得我国在时效立法上予以借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延长制度能防止原告因不知情以外的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及时起诉时带来的不公平,应在完善的基础上保留该制度。笔者认为,在考虑设置诉讼时效期间长短时,一个总的原则是,应特别关注三方利益的平衡:一是权利人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自身权利存在并主张权利,以维护法律对神圣私权的尊重和关怀;二是义务人可以确信自己在特定的时间经过后能受到保护,以保护面临不正当或过时请求的义务人;三是资源的有效利用与诉讼的及时终结,确保第三方的合理信赖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效制度的根本意义不在于限制权利本身,而在于维护业已形成的与原有的法律关系对抗的新的秩序与稳定性,只有当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较长的期间时,才会使得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稳定性与确定性。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并不符合我国民众法律生活的实际需要,其过于超前的立法不仅无助于对民事法律生活关系的调整,反而可能冲击诉讼时效制度自身的正当性。诉讼时效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被请求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在法律关系确定性上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时效期间何时起算关系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义务人免受不正当请求或者过时请求的干扰之间的平衡。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形式,并不像其他法系国家规定得那样复杂,也没有对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特别的规定,对所有权利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同时设置了一个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予以限制,这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形式在结构上尽管还显得比较粗造,但是却符合时效期间最新的发展潮流和趋势。就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而言,笔者认为,如何科学地规定时效中断的事由,并非易事,它涉及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和协调问题,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应当相应地修改民法中的相关内容,否则我们将面临新的困境。就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而言,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一方面对某些类型的中止事由做具体列举,同时辅以抽象概括的规定,而且司法解释对于“障碍”的规定作了广义的解释,有利于保护时效期间中权利人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宗旨与“禁止诉讼时效滥用”的法理相同,能防止原告因不知情以外的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及时起诉时带来的不公平,应在完善的基础上保留该制度。第五章诉讼时效的效力——利益的意思自治。诉讼时效的效力是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各国民法持有的不同态度决定了各国在该制度上的价值选择的差异性。虽然诉讼制度中体现了较多的法律强制性,但诉讼时效的效力却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意思自治。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诉讼时效的效力上应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并明确法官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以及明确当事人援引时间。诉讼时效届满产生被请求人获得时效利益的效果,在不损及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诉讼时效的援引与否应由时效受益人米决定,另从维护社会公益角度出发,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结语对全文内容进行了归纳。民法设诉讼时效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法律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施以时间上的限制。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是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内对公平与效益价值目标的衡量、对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衡量、对权利人个体利益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衡量以及个体利益之间的衡量,这也是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二、文章主要创新点及不足本文的特色和创新主要有:1、从民法制度建立的基石——利益的角度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使得本文从制度层面上的关注上升到价值理念层面上的关注。正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法律总是在保护和限制不同主体的利益中实现法的价值,尤其是作为私法的民法,利益既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基石,也是民法制度的载体,更是民法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2、本文的研究思路和路径,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新的切入点。首先从利益识别的层面来看,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利益具有多元性:其次从价值分析层面来看,任何法律制度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有实现的目的所决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追求的结果在于维护既已形成的某种事实状态;最后从规范分析层面来看,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可以确保该制度达到其设立目的和价值理念,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长短等,表明法律对各主体利益的关注程度不同。3、本文考察了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宏观结构及制度内部的联系,有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4、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进行了评价,肯定了其立法价值与成功之处,指出了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5、本文还对诉讼时效制度理论与实践中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一些观点上有一定突破。诉讼时效制度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专题,本文从利益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探讨,但如何立足我国国情,设计一套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制度来调整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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