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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于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劳动合同是法治的体现,是界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现代社会,每个人几乎都不可避免要接触到劳动合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模糊限制语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语用策略。它们经常被用来模糊语言或者使语言更加精准。模糊限制语存在于各类文本中,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为了帮助雇主和雇员、劳动合同撰写者和商务英语学习者理解和使用模糊限制语,本文对劳动合同中使用的模糊限制语进行了定量和定性分析,以探讨模糊限制语如何发挥作用并促进劳动合同的达成。由于模糊限制语可以被视为一种适应交际目的的语言选择,因此采用了Verschueren的顺应理论。本文从物理世界、社会世界和心理世界这三个语境关联的角度阐释了四种模糊限制语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及其功能。作者首先建立了一个劳动合同语料库(简称CLC)。它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的30份劳动合同组成,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高科技和旅游业等不同行业的公司或组织。根据Brown和Levinson提出的模糊限制语的定义和Prince对其的分类,CLC中的所有模糊限制语都被识别并归类为四种类型,即程度变动语、范围变动语、直接缓和语和间接缓和语。然后研究了四种模糊限制语的频率、分布和具体的语言形式。其次,基于Verschueren的顺应论,分析了模糊限制语在法律合同中的应用,以探究模糊限制语如何适应三个不同的世界,以及它们在劳动合同中的语用功能。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变动语比缓和语使用得更频繁。在四种类型中,程度变动语使用最频繁,直接缓和语最少。程度变动语和间接缓和语分别比范围变动语和直接缓和语更常用。就具体的语言形式而言,程度变动语比其他三种类型出现的形式多很多,这与它在CLC中数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是一致的。同样,直接缓和语在所有模糊限制语中数量占最少,它们的语言形式也最少。这一结果与劳动合同严谨凝练的语言风格相关。定性分析的结果表明,模糊限制语有助于劳动合同适应三个不同的世界,并在劳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语用功能。不同类型的模糊限制语有助于适应不同的世界,这意味着在适应特定的世界时,特定类型的模糊限制语更受青睐。对三个不同世界的适应主要归因于模糊限制语在劳动合同中的语用功能。在物理世界中,模糊限制语使劳动合同中提到的时间更加准确或灵活。在社会世界里,他们让合同更可信、更有说服力。在心理世界,他们使合同条款更加精确和具体,使合同条款更加灵活,以礼貌的方式暗示法律义务或权利,或者保护一方的利益和推卸责任。本文将模糊限制语的研究扩展到劳动合同上。它能帮助许多人,如雇主、雇员、劳动合同作者和商务英语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劳动合同中的模糊限制语。由于样本有限,这项研究的深度和宽度可能不够。尽管如此,作者还是希望这一研究能为未来关于劳动合同中模糊限制语的研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