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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 世纪全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 次发生在我国。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尤以地震、洪水、台风为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灾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巨灾问题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的灾害管理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政府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兴建防灾减灾工程灾害管理法制建设以及运用各种手段救助受灾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1976 年唐山大地震后和1998 年长江、松花江流域洪水爆发期间,政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群众,并调动党、政、军及各社会的力量投入抗灾救灾活动中,出现了万众一心,共同与灾害抗争的感人场面。政府在各种灾害管理投入是巨大的。但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方面近年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据统计1990 年—2005 年国家财政补偿仅占灾害损失的比例1.6%,目前在国家财政紧张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政府补偿只能维持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巨灾风险的特点,保险业长期以来对巨灾风险采取限制性的承保政策,保险在灾害补偿中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此外,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非政府组织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和操作模式。
综上,我国自然灾害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水平很低,95%左右的灾害损失是由灾民自己承担的,这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种局面决定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对国内国外研究进展情况的考察,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经济学和保险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同时该问题也是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完善的重要实践问题。如何完善巨灾损失补偿制度,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如何参与市场应发挥什么作用、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等问题都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等国近年来一直都在进行如何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大讨论。
对于我国来说,巨灾损失补偿和巨灾保险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是上世纪90 年末期。但由于该课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很复杂的问题,至今仍没有形成普遍接收的研究结论和具体方案。
本文围绕此问题从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巨灾损失补偿的实证研究以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建立中国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建议三部分展开论述。
在理论研究方面。论文首先对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的概念进行了疏理。长期以来,巨灾风险被保险业作为不可保风险,予以回避。本文在对巨灾风险特点和巨灾风险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巨灾风险是具有公共风险和个人风险特征的整合性风险。巨灾风险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解决巨灾损失补偿问题即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也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论文用大量图表和数据描述了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并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灾损失补偿情况进行了对比。在发达国家40%以上的损失补偿是由保险承担的,而发展中国家只有3%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这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方面的差异很大。
论文接着分析了巨灾损失的政府补偿机制。本文中的政府补偿是指由政府所进行的直接的灾害救助行为。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偿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都是必要的,这既是由灾害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社会后果、政治后果所决定的,也是由政府的职能和政府补偿能力方面的优势所决定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福祉,政府必然会参与到灾害风险管理活动中去,并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但问题在于,政府的救助一般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具有滞后性:一方面救助资金很难及时到位而且往往无法提供足额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大量救助资金往往会增加通货膨胀,并增加政府税收因而受到一定限制。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发挥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并作为政府创新灾害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
论文进而分析了巨灾损失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包括保险补偿机制、共同保险补偿机制、再保险补偿机制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其中,保险补偿机制是指依托保险市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共同保险是指数个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投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再保险市场补偿机制是指依托再保险市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再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机制拓宽了风险的承担面,扩大了风险整合能力,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则是指依托资本市场,风险转移者和投资者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风险证券化商品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作者通过分析指出,上述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应对普通风险是有效率的,但自然灾害损失分布的高度相关性特征,加剧了私营保险风险分散的难度。
本文认为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优势,在最大范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论文提出并论证了建立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代社会灾害损失的严重性与日益增长的趋势,决定了单纯依靠任何一种的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有效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在系统论思想的指导下,把巨灾风险作为影响人类社会的系统性问题,必须调动人类社会系统的整体力量来应对。因此应把巨灾损失补偿问题放在社会复杂动态大系统的视野下来把握,通过发挥整体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把灾害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管理和事后灾害损失补偿相结合,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整体性巨灾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完善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管理巨灾风险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整合平台。同时也应发挥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政府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创新,规范政府的补偿行为。总之,整体性灾害补偿机制应当成为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发展的目标模式。目前各国和地区普遍通过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来完善巨灾损失补偿的机制。
在本文的理论框架中,整体性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是和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拓展分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再到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保障,巨灾风险的分散面越来越大,承担主体越来越多,大数法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不断拓宽,通过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实现的整体风险承担能力越来越强。
巨灾风险承担的整个体系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风险可保性不断提高与扩展的过程,因为参与主体的增加和损失分担面的扩大,使得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下,在整体系统中有效分摊巨灾风险,使巨灾损失的可保性不断增强,并最终得到了一定条件下巨灾风险是可保风险的结论。在此过程中也就形成了整体性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
整体性补偿模式由于综合运用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不仅包括保险损失的补偿,也包括非保险损失的补偿,不仅扩大了巨灾损失的补偿程度,也通过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时的支持作用,让市场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中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提升了巨灾损失补偿的效率。由于政府承担了个人无力承担或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模式中能有效实现巨灾损失补偿中社会公平和个体公平的协调和统一,进而在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前提下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
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和市场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巨灾保险的运行。具体而言政府应该重视巨灾风险管理,制定建筑标准与土地使用政策。当发生严重巨灾事件时,政府应充当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为巨灾基金提供偿付能力担保。政府还应对巨灾保险体系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巨灾基金的优惠税收政策。提出强制保险立法建议等。
同样保险业在灾害风险管理和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也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
其作用不仅限于灾害损失的事后补偿,而是贯穿于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督管理全过程。保险手段可以把市场化的风险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手段引入到灾害管理体系中,完善灾害补偿机制和体制。利用其精算方面的资源优势在灾害保险产品的定价方面提供支持。利用其完善的服务网络资源,做好巨灾保险的服务和灾后的理赔工作。
在对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而运用该理论转入对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实证研究,针对近年来各国和地区在巨灾损失补偿实践中越来越重视通过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来完善本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这一现实。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从满足我国社会的巨灾保障需求出发,采取逐步完善、稳妥推进的方针。具体而言,在承保风险种类上,可以先从居民要求强烈的地震保险入手,最先要建立的是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保障程度要根据我国保险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在初期坚持小保额广覆盖的原则,随着我国保险业自身实力的壮大,保障程度应逐步提高。保障程度的提高必然伴随着承保范围的拓宽,在建立地震保险之后应在不断积累经验采取措施提升巨灾保险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再择机建立洪水保险乃至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论文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洪水保险制度和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