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于1992年开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GDP由世界倒数第二位上升到了正数第二位。然而,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社会进步的全部。为了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提出了要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注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不断地缩小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经济形态。发展它需要我国政府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以此来提高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财政收支计划,不断地加大财政对农业、教育等社会基础行业的补贴,加大财政对科技成果的奖励。这一切归根结底就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法的激励功能。事实上,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地运用财政法激励功能的国家。据史料记载,早在夏朝,我国就出现了财政激励的法律规定。夏王启在攻打有扈氏时就曾发布“用命,赏与祖;弗用命,戮与社”的军令,利用金钱奖励来激励战士们的战斗士气。在之后几千年的历史中,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也纷纷在法律中规定了众多奖励农耕的措施,通过财政激励农业的发展来稳固自身统治。事实上,尽管我国是较早地关注财政法激励功能的国家,却没能够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形成一套完善的财政激励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学者在对一些发达国家的财政法律进行研究之后,发现它们的财政法律中都存在特别多的财政激励条款。它们都善于将激励理论与本国的财政法律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完善的财政激励法律制度。据笔者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明确以“支持”、“促进”等激励字眼作为标题的一共有9部。许多法律在其总则中规定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性目标。不少法律中还出现了具体的“财政激励法律条款”或者“财政激励法律章节”。尽管如此,我国的财政法律总体上仍然存在着实体性条款较多,程序性条款较少的情况。财政法要实现其激励功能,需要众多的程序性条款来指导具体的实践。因此,我国财政法激励程序性规定较少的现实,必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实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法的激励功能,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法的立法与实施机制,加快推进财政法与其他法律的互动。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财政法激励功能的一般理论。本部对财政法的激励功能作出概述,总结出财政法激励功能的价值目标,概括出我国《宪法》中有关财政激励的法律规定。最后,总结出我国财政法发挥激励功能五种具体措施。第二部分为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现状考察及其不足分析。本部分从五种具体的财政激励措施出发,整理出我国有关财政激励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分析各种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然后,总结出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不足。第三部分为国外财政法激励功能的实践考察及经验借鉴。本部分首先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立法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具体考察。然后,总结出它们的财政法激励功能具有的普遍特点,为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完善的具体路径。本部分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财政法激励功能的三个具体路径,具体包括:要完善我国财政法激励的立法机制;要完善我国财政法激励的实施机制;推进我国财政法激励的部门法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