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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其智虑、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受教育程度尚浅等方面的原因,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成年人要低,在未成年人侵权时各国法律传统均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来对待,对其实行责任优待,要么完全不让未成年人承担责任,要么在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同时引入其他的责任主体。本文认为,尽管由于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智力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在发生侵权责任时需要给予特殊的考虑。然而,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以防止法律任意追加加害行为人以外的人为责任主体而过多地限制其他主体的行动自由。因此,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这一问题上,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己过错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造成严重利益失衡,并且在责任构成上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可引入其他的责任主体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由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复杂性上,因此,本文基本沿着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主线来展开讨论。全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分为四节。导言部分,作者分析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这一问题较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出发点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节,作者讨论了未成年人的自己过错责任,认为未成年人承担自己责任具有充足的根据,并讨论了未成年人过错的判断标准问题,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分析。第二节,作者讨论了在未成年人自己过错责任不足以填补受害人损害时引入的其他责任主体之一——监护人的过错责任。第三节,作者在分析坚持未成年人、监护人过错责任僵硬性的基础上,讨论了作为补充的公平责任及其适用。第四节,由于未成年人并不总是处于监护人的看管之下,作者在此部分又讨论了其他代行监督义务人的过错责任。结论部分,作者指明了在解决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这一问题过程中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坚持,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