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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加了特殊防卫制度,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讨和研究不断取得具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理论成果,对于准确理解立法意旨、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修改后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非是毫无争议的。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司法人员常常需要对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进行合理区分,以及对一般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准确把握,但由于对刑法第20条的规定理解不一致,在适用法律的认识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往往使防卫性质相同的防卫人在法律处理方面遭遇不公正的“待遇”。当今,人权保护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和重视,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固然需要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不法侵害人的正当权益。毕竟,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都最可宝贵的权利。本文运用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中一起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例“何勇等人防卫过当案”进行深入分析,以阐述本人的观点,试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帮助。首先,对基本案情和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对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和特殊防卫的行使条件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探讨。第三,对如何把握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认定,联系刑法理论中的不同观点,进行细致分析。最后,对本案中不法侵害人胡锋实施不法侵害的强度、使用侵害工具的方法等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此案不存在进行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何勇等人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在排除该案使用特殊防卫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法侵害人胡锋实施不法侵害时的实际体力状况、实施打击的部位、力度、不法侵害的主观原因和实际侵害后果,联系防卫人何勇等人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双方的人数对比、现场环境等综合因素,认为何勇等人的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