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盗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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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成立盗窃罪的类型之一,与传统的数额型盗窃犯罪在犯罪行为、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认定上有着一些方面的不同。关于“携带”行为,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行为需具有随身性和随时可支配性。在携带行为的客观方面,携带的时间仅限于盗窃实行行为阶段,携带的方式可以为明示携带也可以为暗中携带。在携带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对其携带杀伤力器械的认识,还要以使用其进行非法行为为目的。对于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应在凶器本身具有危险性与伤害可能性的基础上,客观上根据一般社会观念结合所处环境认定具有杀伤力,并且在行为人携带凶器时主观上至少具有对物使用的意思。在与犯罪工具区分时,不仅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处的环境,还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区分。携带凶器盗窃由于其归属于行为犯,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进而携带凶器盗窃也存在未遂形态。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未遂发生在着手后,行为人实际接触财物之前。也就是当行为人开始物色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接触财物,行为人构成未遂。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未遂的处罚应由法官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案情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在携带凶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当教唆者教唆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被教唆者在盗窃现场实施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等行为转化抢劫,应以教唆者对携带凶器盗窃转化抢劫具有可预见性为认定原则,以被教唆者实施携带凶器转化抢劫行为的必要性为判断基准来认定教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而在共同盗窃一人对携带凶器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行为共同说认定共同犯罪。以行为共同说之下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为处罚原则,在未构成数额型盗窃的情况下,不知情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携带凶器的行为人由于其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应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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