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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食品业的市场交易规模不断壮大,食品安全事故也日渐增多。这不仅使得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同时也给食品生产企业以沉重打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机关多注重刑事、行政责任的处罚,对受害人的善后救济关注较少。受害人虽可通过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因我国现实状况和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导致这两种办法又很难奏效。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双方很难达成协议,即使达成协议也因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面临不能履行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和立法的缺陷,受害人往往面临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在私力救济抑或公力救济都很难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予以较好的救济时,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它不仅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其补偿效果主要是通过第三人得以实现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具备可行性。《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交强险的发展和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市场的潜在需求以及相关理论的支撑都说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已具备可行性。2015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此之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其具体内容的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通过对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现实状况,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上宜采取浮动费率、严格责任原则、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规定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等内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提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故事后民事救济存在不足,来论证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此同时,文章最后一部分也对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探寻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