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法适用多有疑难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定罪量刑相关标准发布了多项解释和规定。在实践层面,细数众多法院判决,对于该罪的刑法适用还是存在混乱,各地法院面对同类案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裁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处理方式也未达成共识;在理论层面,综合众多学者观点,其就该罪犯罪构成的讨论已成大致轮廓,但在部分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上意见分歧严重,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应认真梳理出该罪的争议焦点,以此为突破点,明晰该罪的刑法适用标准。本文主要围绕三个相关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而后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全文三万余字,分为四章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行为认定问题。该部分主要围绕法条规定的四种传统虚开方式以及目前新兴的“暴力”虚开方式进行辨析,并对“如实代开”“真实交易”等用语及其行为模式进行解释。其一,为自己虚开,包括专门成立一般纳税人公司为自己开票和自己作为一般纳税人为自己开票两种方式;其二,为他人虚开,即专门注册公司用以开票,而后向他人售卖虚开的专票,赚取开票手续费;其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联系开票方为自己虚假开票;其四,介绍他人虚开,收取双方服务费以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的顺利完成;其五,“暴力”虚开,即职业虚开团伙分工合作,形成强力作案的犯罪链条。对于是否认定“如实代开”为虚开犯罪,即开票方为缺乏开票资格的实际交易方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计算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和实际损失金额。还有一些“真实交易”可能会被错误认定为虚开犯罪,需正确理解“真实交易”的含义并理顺与资金回流现象之间的关系,即可能出现资金拆借、货款往来等多种现象,其与虚开犯罪也并非对应关系。第二部分数额认定问题。广义的虚开数额包括虚开税款数额、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实际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四种数额。随着经济市场的变化和刑事体系的调整,影响案件判定的数额也发生了变化,由四种数额的判断演变为只需要认定虚开税款数额即可。这是当今智能方法运用到税收管理秩序中的优势,使得认定虚开数额的程序向便捷、准确的方向持续发展,司法实践中对数额的判断也有了更加清晰的依据和标准。但是,现实中依然存在数额计算和折抵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量刑幅度波动、额度累计算法、缺乏统一标准等现象。这部分采用案例的形式将虚开税额计算选择进行了分析,并非单独认定进项或销项,也不是机械相加销项进项税额。需视情况而定。应当以虚开可能导致的国家税款的最大流失金额为依据,扣除已纳税额、退赔税款、未抵扣税款等,准确认定虚开数额。第三部分刑行界分与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讨论如何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这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解决虚开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问题,需要将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认定与刑事法意义上的虚开认定相区分,并根据二者之间的张力来设立相关标准及过渡程序。若需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认定对税务行政处理的影响,解决两种责任竞合或冲突的问题,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需互相配合,严格依法按合理统一的标准对虚开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一般情况下而言,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宜再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有效衔接需要由案件移送程序和相互反馈机制来保障,避免出现刑事处罚被行政处罚所取代、限制或者案件信息难以流转、无法结合补充的现象。第四部分立法完善建议。实践中存在的很多司法适用问题与该罪的立法缺陷存在内在关联。本章从四个方面提出立法调整建议:其一,立案数额标准调整,即统一本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相关犯罪的立案数额,提高相关犯罪入刑点及量刑幅度;其二,财产刑刑档调整,即提高处罚刑档,按比例调整罚金;其三,量刑数额标准调整,即调整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其四,小规模纳税人保护调整,比如允许其如实抵扣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