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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仅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一种不完全的保护。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新罪,而且商业秘密本身在我国也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特殊法律性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的复杂性、多样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识与理解还不够深入、充分,我国刑法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缺欠以及司法实践中经验的匮乏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刑法第219条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认定及其主客观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辨析和探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解决刑事司法工作中认定难与操作难的问题,以全面提高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本文试图针对上述问题力求准确剖析立法本意,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本文由五部分内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第一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简单概述。首先对国外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法情况作了概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因此对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法历程也应当有个清晰的了解,这有利于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商业秘密。首先<WP=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给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明确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由于对商业秘密的确认不但是保护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前提与核心内容之一,因而从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法律性质、特征等方面予以较为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在客体方面,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从刑法典的结构和权利的归结,得出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的结论。在客观方面,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对盗窃、利诱和其他不正当取得的手段的特殊之处加以介绍,强调了不正当披露的客观基础。另外,就“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具体展开讨论。在主体方面,认为是一般主体,但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由于身份的不同,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争议最大的。在对法条详细剖析的基础上,依据立法宗旨和刑法谦抑原则,得出只能由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进行了论述,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与他罪的界限。首先,明确了分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的界限,区分了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其次,重点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容易与其混淆的几种罪的界限。 第五部分指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试图寻求完善立法的具体途径,提出几点修改意见。总之,结合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实际情况,适应加入WTO后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以全面提高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