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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国家出于对某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及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进行有效追诉的考虑,在权衡了各利益方的法益后,放弃追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小、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的罪行,以换取其提供所掌握的对追诉机关有价值性的关键犯罪证供,并要求其必须作为公诉方的有力人证出庭作证的司法交易制度。对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基于犯罪组织的严密性或者被告人之间的攻守同盟,如果排除刑讯逼供的因素,那么就很难从被告人身上取得有效证据。因此,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之所以得以确立就是国家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的结果。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豁免,来换取追诉更重要的犯罪的重要证据,来达到有利的打击犯罪的目的。从污点证人的角度来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通过规定污点证人作证的义务,从而根本上豁免了其刑事责任,极大的保障了污点证人的人权。所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制度是充分综合考虑了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目的,并尽可能的使其保持一定程度的平衡。从这一层面来说,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并且符合我国刑事司法观念。本文首先从概念、特点、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理论基础等方面对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进行概述。其次,通过对有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探寻,分别从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发展历程、模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再次,概括论述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后,在之前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确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方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探寻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制度提供基础。以及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具体设立以及配套措施的方面,对我国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提出设想,以期能作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