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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认,以及它的类型划分、参诉方式、义务承担方式等方面。本文从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现行立法规定的弊端入手,在制度重构的框架内逐一分析了上述问题。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概述。先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然后介绍了该制度的历史演进,最后阐释了该制度的立法意义不仅在于诉讼经济和避免裁判矛盾,还在于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权利。第二章是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现状的揭示和反思。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确认标准模糊,权利义务规范缺失,等等。第二部分着重解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认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概念,一是什么是“诉讼标的”,二是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第三章开始,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拆分、重构、完善的过程。第三章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比较法上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的重构,主张将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拆分为第三方被告和辅助第三人,并将传统分类中的权利性第三人重新归类。第三部分是对第三方被告和辅助第三人各自参诉方式的重构,主张前者应采取被起诉的方式,后者应采取申请参加或诉讼告知的方式,逐步废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方式。第四章是重构后的体系完善。第一部分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第三方被告的权利设置中,涉及其是否有管辖异议权,可否再引入新的案外人作为自己的被告等;同时对辅助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第二部分阐释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义务承担方式,对于第三方被告,本诉判决可直接确定其承担责任,但不能直接判决第三方被告向本诉原告承担责任;而对于辅助第三人,判决不得确定其承担责任,本诉判决对辅助第三人应该是一种“参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