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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中国出版物市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想进驻中国市场,建立自己的进口和分销渠道。但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公共道德等原因,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国内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市场做出了一些限制,因此引发了中美之间的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之争。本文着重选取与出版物有关的争议,探讨国内相关法规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同时对该案可能带来的影响加以分析。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概述与出版物进口和分销相关的WTO规则。出版物的进口主要涉及货物贸易规则中的贸易权问题。中国在《入市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作出了开放出版物进口贸易权的承诺,而这两份文件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违背该贸易权承诺,同样也会被认定为违反了WTO项下的义务。作为进口之后的国内销售环节,出版物的分销则主要涉及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要求,前者主要规定于GATS,同时,作为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也对国民待遇做出了具体承诺。在针对分销服务的部门承诺当中,中国承诺三年内开放国内出版物分销市场,同时也没有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附加限制。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规定于GATT 1994第3.4条,该条要求,对进入到国内流通环节的产品,同样也要要给予国民待遇。第二章是出版物进口法规与中国贸易权承诺的冲突。《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在企业性质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因而除国有独资企业之外,民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无法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导致与中国贸易权承诺产生了冲突。对此,中国在DS363案中作出了“保护公共道德之必要”的抗辩,从最终结果来看,“保护公共道德”的目的正当性得到了专家组的肯定,但是,通过国有企业标准来实现这一目的却没有得到认可。第三章涉及的是出版物分销法规与GATS和GATT中国民待遇相关规则的冲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在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几个分销环节中,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从事国内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并且,在国内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方面,还存在着最低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要求等一系列限制。因此与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出的承诺不符。同时,另外一些法规限制进口报纸、期刊在国内的分销渠道和分销类别和分销企业类型,违背了GATT 1994中对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要求。最后一章是该案可能带来的影响,截止到2011年3月19日,该案14月的执行期已经结束,在这期间,针对一部分违反中国贸易权承诺、GATT1994和GATS的法规,中国已经进行了修订。就其中的修改之处,本文将加以详细比较,同时分析该案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最后对修改我国的GATS减让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