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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争议热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现代经济结构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对挪用公款罪这种职务犯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作者立足于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具体案例的评析,对在审判实务中挪用公款罪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有益的探索。本文主要就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问题、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区分问题、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以及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基本案情介绍,以案例的形式引发出争议焦点,提出相关问题;第二章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针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阐述,着重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主要有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以及“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中四个与“个人”有关的词语,即个人使用、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个人利益,通过对这个四个词语的理解,充分体现了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挪用公款的目的具有私利性;第二节为挪用与借用的界限以及单位负责人动用公款行为的定性问题。挪用与借用仅一字之差,却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笔者从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上加以考察和区分。第三节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构成,主要从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来阐述挪用公款罪成立共犯应具备的要件以及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的条件。第三章主要针对本文的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理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非特殊主体构成本罪需要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能否构成共犯?笔者结合法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从挪用与借用的区别以及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来分析评判,得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四章针对挪用公款罪在立法上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建议将一般公物纳入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并改罪名为挪用公款公物罪;建议删去三种不同具体用途的规定、增设财产刑,以使本罪的刑罚设置更加合理。通过上述研究与探讨,作者力图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上,整理出一定的判断、理解的思路,为实践中出现的类似现象提供一个评价的标准和价值取向,以期能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起到参考、借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