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进入现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判原则和制度,而我国尽管实践中普遍使用,但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一直未对其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自由心证原则”是证据评价方面的法原则, 适用于公开裁判阶段(庭审阶段)的证据评价原则。它视各种证据的价值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具体效力由审判主体能动的自由判断,直接以陪审团或法官根据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为认定罪责有无的根据。法国、德国、日本和英美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论依据是采用自由心证裁判证据的客观必要性和主观可能性,也符合认知的真理性、正当性;但鉴于自由心证的缺陷,必须通过羁束机制——内在和外部整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引导。本文从自由心证的历史渊源为起点,详尽论述了自由心证的内容、依据及相关制度,进而对我国传统上对自由心证的排斥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并提出应在实事求是的指导原则下,参照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引入自由心证,并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自由心证法律体系的构想。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内涵、渊源和特点,法定证据的含义缺陷及其向自由心证的转变。阐述了法国、德国、日本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律规定,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及法定之例外。英美法系需要对证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因此并不使用自由心证这一术语。英美的法律和判例主要是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判断证据的一般原则作出限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由法官和陪审团自由判断,故英美证据制度仍应视为受到更多限制的自由心证。第二章分析采用自由心证裁判证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符合认知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及其存在缺陷,自由心证的羁束机制——内在和外部制约机制。自由心证对法官的内在制约体现在自由心证形成的基础是证据,法官判断证据的基础是经验和逻辑,必须充分听取辩论才能形成心证,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自由心证的外部制约是通过建立一系列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度、法官精英化制度、合议制度、判决理由说明制度和审级制度以保障心证的客观性。第三章介绍新中国法刑事诉讼传统上对自由心证的排斥,阐明我国引入自由心证的必要性,确立实事求是的指导原则,参照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建立整套的自由心证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