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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一系列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也相伴而生。本文从2003年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案和2005年中国首例QQ号码盗窃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入手,揭示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系列存在争议的现实问题:所谓“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是财产,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果需要保护,应如何保护? 首先,本文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虚拟财产的特征,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和期限性等特征。 其次,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初步研究。对财产权概念和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财产权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1)按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为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等属性。接着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特征与财产权属性的比较,认为第一,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需要具备财产的特性,首先应该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第三,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这就必然要求其在数量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化,所以具有稀缺陛。第四,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为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所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