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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该选题进行研究,导论部分主要包括选题来源、研究价值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概述。一方面是通过介绍股权质押与其他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区别,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特殊化、鲜明化;另一方面是介绍股权质押之标的,指出股权质押标的及于股权之共益权及自益权,且质权人对股权孳息享有的是质权而非所有权。第二章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要件的变更与适用。首先,介绍了股权质押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及立法背景。通过介绍潘德克顿法学及物权行为理论,指出《担保法》制定属于表面上承认但是实际上否定了潘德克顿法学理念。其次,指出《担保法》对于股权质押设立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混淆,在当时立法环境下,过于注重对合同生效的规定,忽略了股权质押设立本身的生效规则,并赞同《物权法》对于股权质押设立之时间及登记载体的制度设计。最后,一方面对于二法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应当对其实施之前已签订合同而尚未实现的股权质押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仍有司法人员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建议明文废止相关条款。第三章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设立中特殊问题的研究。第一,对于股权质押设立时是否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通过分析该限制条件限定的原由、股权质押的性质、限制的成本、限制的可操作性出发,否定限制条件在股权质押设立时的适用。第二,对于股东实缴出资对于股权质押设立的影响,通过否定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分析出资未完全缴纳的股权亦具备可转让性,而指出无论是无瑕疵出资股权或是瑕疵出资股权,均可以设立质押。第三,通过分析股权孳息在股权质押中的特殊性,对于股权孳息质押的设立提出两个要件,即特定化及转移占有,并对两个要件的实际操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