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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专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欧盟公司法已充分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并作为其立法的基础,简化有限责任公司机制,废除那些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被证明是对中小企业是不适当的或者是过分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个别外,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它们构成了整体经济的基盘。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诉求,所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使其更能灵活有效的经营事业创造财富,具有重大意义。公司制度中,资本制度作为核心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出显著的不同点,本篇论文正是以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特色的资本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模式、出资形式制度、出资转让制度,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的科学规律,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作出系统、完整的研究,通过反思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缺陷弊端,参考国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篇论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探讨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首先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这三种实质为出资缴纳模式的资本制模式进行了阐述分析。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财务的封闭性及我国信用机制的落后性三方面详细论证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当仍然坚持法定资本制,但同时,对目前法定资本制中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及审查验资制度进行完善。 第二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论文回顾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状况,提出改变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结构,扩大出资形式的范围,特别是扩大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允许人力资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并简要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评估程序的特点。 第三章反思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的漏洞与缺陷。论文指出应当对法国、日本相关的合理规定借鉴参考,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具体问题上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作为补充,提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规定方面应与其他法律协调衔接。 最后,归纳出全文的两条线索,作出了总结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