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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导言和8个章节构成,共33万字。
论文围绕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了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偿能否取得胜利,除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因素外,就司法诉讼本身而言,最重要的关联因素是侵权事实能否认定以及判定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事实的问题,尽管日本政府采取回避的姿态,由于事实确凿,日本大多数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予以认定。因此,侵权事实方面已经无须论证。然而从论文的结构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有必要将日本在侵华期间的暴行与民间战争受害者受害的因果关系予以总结和概要的阐述;为此,本论文第一章开门见山分门别类地专门介绍了侵华日军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暴行。
论文第二章,介绍了各类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活动的展开,并针对日本法院关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作出的所有的判决(或促成和解)进行了归纳和简要的评析,仅从历史学资料收集和归纳的角度而言,这个章节也已经为后人从不同的角度继续深化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一章节的安排主要是揭示了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以及日本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一般法律依据和理由,为论文后几章专题性的深入分析作了必要的铺垫。
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偿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追究加害方责任的法律依据的争议问题,是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这些所谓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已经成为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进程中的重大的法律障碍。
论文在第四至第七章分别就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进行了专题性的深入研判。考虑到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依据之一的限制战争权和人道主义法是伴随着国际法由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发展和转变的过程而产生的,尤其是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赔款权”已经发展并转变为包含了国家赔偿和个人索赔的“战争赔偿权”。为此,论文在第四至第七章之前,将“战争权限制及区分国家赔偿权与个人索赔权”作为第三章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第三章就国际法限制战争权的沿革为主题分为两大部分展开了研究。第一部分,在限制战争权方面,阐述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必然性。东京军事法庭的判决认定了日本的军事行为系非法的侵略行为并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必要的惩罚。而此后日本右翼为了翻案,围绕军事法庭的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了各种质疑的主张。论文对此进行了归纳并作出反驳性的论证,阐述了军事法庭管辖权的正当性以及东京审判的意义。重申日军行为的侵略性质则突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关联性问题:违反战争法规则对非战斗员造成损害的,构成国家责任;违法国际法而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其导致受害国非战斗员损害的暴行则更是理所当然地构成加害国的国家责任。这一章节的安排,也必然反映了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正当性。
该章节的第二部分由第三节和第四节构成,归纳和阐述了人道主义法的发展与限制战争手段的问题。重点围绕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之前业已对日本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各种战争法规则。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仅仅证明战争法规则对日本国产生拘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日本政府技术性地提出:日本政府并没有否认它在国际法层面上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些问题通过国家之间的和约已经完全解决了,国家不能向个人直接承担战争的赔偿责任。针对这一日本政府的主张,论文根据国际法实践上关于和约中赔款内涵的演变,论证了区分国家赔偿权与战争受害者个人索赔权早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索赔权“独立”,是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中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论文的该部分以大量的国际法实践上的事实论证了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依据,夯实了这一诉讼的法律基础。
论文的第四章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放弃对日战争赔偿权研究,是专题性地针对日本政府关于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民间个人对日索偿权的抗辩理由和依据,根据历史事实、外交背景、相关的公约、条约以及中日外交解密的文件资料,从国际法和法理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述。在该章的第一节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政府肆意曲解《旧金山和约》、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效力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文章论证了《旧金山和约》不仅对中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其自身也违反了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的宗旨;论证了战后中国政府将日本在华资产收归国有的依据,决不是如日本政府所诬称的依据《旧金山和约》所获得的利益,而是依据战争法规则,对敌产进行的没收。
该章的第三节就《中日联合声明》的第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了当时的中国政府不可能放弃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权利,同时还详尽地罗列了战后日本国与战争受害国以及中立国所缔结的和约,充分说明了区别国家和民间损害赔偿请求权,早已经为国际社会确认。中国政府领导人在与日本政府缔结《中日联合声明》之前不可能不分析和研究日本国与其他国家所缔结和约的内容,由此可以得出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以政府的名义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仅仅表明放弃的是政府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样的表述反映了中国领导人的严谨和智慧。
论文的第五章,是针对日本政府提出的“国家无答责”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文章阐述了“国家无答责”由来与沿革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体介绍了原、被告在法庭上关于“国家无答责”的争辩的主张;最后从法理、实体法、公权力的责任、日本民法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判例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等方面详细地论证了所谓“国家无答责”的理论系属不成熟的理论而已,作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国只能用实体法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律理论、判例不是日本国的法律渊源。最终论证了“国家无答责”不可成为阻却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权的合法理由。
该部分涉及到公法、私法、判例、理论甚至包括哲学等复杂的问题,这是公法领域中相当具有挑战性的前沿课题,也是一项十分富有学术性的研究。
第六章是针对日本政府主张的“个人不能援引国际条约”的抗辩理由,从国际法的若干层面展开了分析和研究。
论文的第七章就日本政府主张的关于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已经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文章就消灭时效和所谓“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结合日本法院的判例以及日本法院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论证了日本法院无视民间对日索偿的在客观上存在的法律诉讼障碍,而要求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是十分不公平的;也论证了所谓的“除斥期间”也仅仅是学术上和一些判例上的解释,处在两国断绝外交关系的期间,不分受害对象、场合一律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除斥期间起算点的话,这不仅与除斥期间设置的目的相背离,而且是显失公平的。
文章结合日本国内的立法义务和国家责任阐述了中国对本国国民享有外交保护权。这是一种责成日本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给予战争受害者公平救济的正当手段。此外,从中日两国人民长远友好的角度出发,借鉴德国战后赔偿的模式,通过国家间外交谈判的方式妥善解决战后民间索偿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失为一项值得努力争取的解决途径。
本论文涉及到众多的学科和各种不同的领域:涉及国际公法(条约法、战争法、人道主义法等)、私法、民法、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甚至哲学;也涉及到国际关系、外交和历史等问题。笔者至少耗时5年,对收集的大量的资料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十分有针对性地就日本政府各项主要的抗辩理由和法理依据,进行全面的解析,运用实体法、国际法实践、判例以及各个相关学科的理论对抗辩体系中的主张进行了归纳、演绎和比较的方法,层层推演,细腻地分析和求证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本享有固有的求偿权,日本政府至今为止的所有抗辩理由均是认为设置的法律障碍,且漏洞百出,毫无实体法意义上的依据可以支撑。
本论文,也许会被认为是实用主义和应景式的论文,然而,纵观全篇论文所求索的结果为: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的求偿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任何加害国均有义务在国内法层面上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在传统(近代)国际法上所不曾创立过的国家法律责任原则,今天研究和推动这项规则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国际法上的意义。区别近代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是国家的战争权(除自卫权、民族解放武装运动)完全受到了限制,而创建一项关于发动战争的加害国家直接向民间战争受害者承担法律义务的国际法规则,不仅是对维持世界和平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对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贡献。以这个角度而言,笔者的论文在国际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上均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和价值。
在笔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了旨在证明《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的“鉴定书”以及出庭作证后,笔者的证言至少导致了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放弃了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的立场。2004年12月15日以及2005年3月18日的两次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已经反映了这个事实和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研究的课题已经填补了国内学术领域中这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