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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了中央立法的不足,发挥着地方治理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立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在含义、制度和技术问题上有了不少改善,《地方组织法》也紧随其后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此背景下对地方立法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研究,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不仅丰富了地方立法理论,为实践提供了方向指引,也有利于立法学的学科建设。《立法法》修改后,开创性地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这使得地方立法权的含义极大扩张,不仅有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增多,地方立法权扎扎实实落地,不再飘忽在半空中,而且完善了立法体制,充实了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至此,地方立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得到提升,其治理和民主价值将得到更大地发挥。然而,即使《立法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诸多经验,不断适应了深化改革的需求,也消除了一些立法中存在的弊病,但是仍多有瑕疵,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首先对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探析,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重新进行定位与梳理,不仅如此,还侧重于对设区市地方立法问题做重点研究,以特殊说明一般,以一般反映特殊,分析地方立法理论的发展与不足。再运用过程分析的方法,将地方立法置于动态的过程中进行探究,全方位地发现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立法观念落后,忽视了立法理论对地方立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注重借鉴国外系统的立法研究理念和经验;程序制度多有漏洞,不注重立法人员的制度规制,没有对违反程序的立法行为规定责任制度,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督机制;严重忽略立法技术,缺乏专门的地方立法技术标准等。同时注重运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现有文本及现存立法问题的研究,分析地方立法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完善与不足,并对此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面对这些问题和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作出应对举措,而不是一昧地批评指责不加反思与应对,毕竟地方立法从理论到实践,从此地到彼地,全面走上正轨,全面实现完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地方立法的这些问题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这些植根于历史产生的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完全改善。要改善这些问题恰当的做法应当是改变立法思路,以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指导立法活动,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其次,积极应对立法制度缺陷。对现有程序制度中含混不清和存在瑕疵的地方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对应当纳入地方立法程序制度但现有制度缺失的问题及时作出规制。最后,还要借鉴国外立法的经济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不断学习和提高地方立法运筹技术与立法结构营造技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立法法》此次修改在总则中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的表述,可见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我国立法转型中的重要任务。地方立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仍然令人担忧,设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这些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提高立法质量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地方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立法理论、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三个层面不断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建议,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解决地方立法现存的质量瑕疵与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