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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增添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加强了司法权力对环境生态破坏问题的管控能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侵害纠纷逐步被大众熟知和接受,此举也成为了弥补环境管理中行政机关失灵的良方。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加深,社会各个群体对生态环境问题意识的也逐步提升,需要通过司法解决的环境侵害案件势必逐渐变多。若仍依据传统诉讼理论对此类新形态案件予以审理,就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实质效力的生效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既要坚持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也应当适当地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进行扩张,以利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实际、快速解决。本文由绪言、正文和结语构成,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国内外先进制度和经验,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与既判力理论研究相结合,通过对概念的明晰以及对外延的确定,阐述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之下对裁判的效力进行扩张及其扩张的范围、方式等问题。另外,扩张体系构建的情况下讨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等程序保障问题,从而维护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达到其应有的法律价值。第一部分主要明晰了本文所提及的主要理论的基础概念和内涵。阐述了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实质上的不同,并概述了既判力体系的基础理论和学界对此仍存在有争议的部分。通过基础理论的明晰和界定为后面文章写作进行了基础的铺垫。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立足于对现状的分析阐述了现有既判力体系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结后所作出裁决的效力范围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效力范围扩张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比分析了域外地区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以及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情况,明确了该诉讼类型下判决效力扩张案外人的可行性。并对域外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发现其可取之处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下诉讼既判力扩张局限,提出与之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的构建。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提出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模式存在的不足和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