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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为了弥补保险人在信息收集上的弱势地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应运而生。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至关重要,它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更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然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尽管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持肯定态度,但相关争议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如何梳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替代告知义务乃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身保险的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进行概述,并通过对境外人身保险中告知义务主体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引出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被保险人能否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争议。第二部分针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替代投保人进行告知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实践中对于体检能否替代告知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其次,实务中保险公司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应当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尚不清晰。最后,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二者的告知内容可能发生冲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明。第三部分是对完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建议。首先明确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且体检报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替代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实务中约定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条款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即可认定为有效。最后,在均负主义模式下,进一步提出完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细节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