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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启了人类智能化的时代,而网络作为科学技术的新兴产物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人类由最开始的被动接受到今天的主动选择,网络的价值如同水源对于人类一样,是人类生存的必需品,不仅对于个人,甚至于国家都十分依赖网络。人们自由地穿梭在实际生活和网络相互交织的二元世界之中,当人们都在为网络所带来的益处赞不绝口之时,却也不得不正视和面对着网络所带来的弊端。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一直在攀升,一些不法人士利用网络的便捷、违法成本低等特点使得网络逐渐成为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之选,因此网络侵权越发猖獗,尤其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事件也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人的利益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使得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研究成为一种必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一直认为网络用户是网络的主要主体,其实则不然,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是网络的灵魂领军人物,它为网络的健康发展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和贡献,网络显然已经成为每个国家的经济主打王牌。尽管目前理论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程度的探讨与分析,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对于立法方面而言,法律并未对其有着较为集中和完善的规定,更多是零散的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因此,本文为探讨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便选择从间接侵权的独特视角进行阐释。首先本文遵循着问题—分析—对策的线索开展具体的研究,在前期进行了大量文献学习后,在积极引荐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对有关间接侵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进行相关的分析,包括对一些概念的界定,同时对于在间接侵权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法理学意义的论述;其次,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进一步比对;再次,指出了我国对其进行规制的相关立法状况,同时并归结出在立法和司法运行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最后笔者相对应地论述了在间接侵权下如何进行规制的完善建议,从而为网络秩序的健康维护,网络行为的有利规制,网络环境和经济产业的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