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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众人之力完成某一特定目标的活动,众筹本身并不是一种全新的事物,古往今来的众多融资活动都带有众筹的意味,但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众”的范围比传统的线下途径有了巨大的飞跃,而这种模式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国内互联网众筹行业虽然仍处于襁褓期,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足以令人瞩目,然而监管缺位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众筹的各种模式在现行制度下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而股权众筹尤甚。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性活动,其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是一种以高风险博高收益的项目。在股权众筹的运行中存在着诸如发行人欺诈、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现有法律不能很好的满足规范互联网众筹市场的需要,本文尝试从分析国内互联网众筹市场的特性及法律风险为基点,借鉴美国互联网众筹相关立法,并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引入互联网众筹豁免制度,并对豁免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互联网众筹的定义进行了阐释,随后论述了互联网众筹的特点,并结合国内互联网众筹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众筹的模式进行了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众筹模式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美国的互联网众筹立法的分析,以美国《创业企业融资促进法案》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该法案的立法背景,然后从众筹的认定及豁免制度的基础构建入手,分别从集资门户、发行人、投资人的维度探究了《创业企业融资促进法案》中众筹豁免制度的构成机制。第三部分中首先从四种互联网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监管现状展开,引出股权众筹亟需监管的结论,随后对目前国内第一部专门规制互联网众筹的法律文件《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从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定性等多个角度分析,以私募范畴下的互联网众筹构建引出第四部分中应当引入众筹豁免制度的建议。论文的第四部分承接上一部分中关于私募范畴下互联网众筹构建的分析,得出要发挥众筹之“众”的优势就必须突破私募之“私”的限制、众筹豁免制度的引入不可或缺的结论,并从豁免发行金额限制、投资人分类保护等四个角度对我国众筹豁免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